扩大内需不论采取什么措施,最终效果都必须通过购买力的增加来体现。因此,扩大内需政策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然而,自政府推出一系列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措施以来,尽管需求不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过剩的阴影仍然挥之不去,物价仍在继续走低。
影响物价继续走低的因素是复杂的,但从居民收入增长的力度和幅度来看,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不到位是最重要的原因。调整之所以不到位,既有市场因素,又有非市场因素。目前学术界的注意力大都集中在对非市场因素的讨伐上,如:新旧体制并存导致了分配秩序的混乱,政策不规范导致了农民负担过重,户籍管理制度限制了劳动力的流动,权力腐败和行业垄断形成了不合理、不合法的高收入,等等。我认为非市场因素对收入分配的负面影响的确不容忽视,但市场机制对收入分配结构调整的制约作用同样值得重视。
在市场调节作用已愈来愈显著的我国现阶段,市场因素的制约作用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均衡工资的市场局限。在市场经济中,决定工资水平最基本的因素是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当劳动力的供需状况发生变动时,劳动供给或需求曲线就会发生移动,从而引起均衡工资变动。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劳动供给的增加会趋于压低工资率。显然,在我国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下,市场均衡工资水平很难进一步大幅提高。其二,政府加薪的市场局限。政府对工薪阶层(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加薪是增加城市居民收入最直接,也是最便利的方法。但用行政途径涨工资也有一个市场局限:一是政府加薪的幅度要受到市场均衡工资率的制约,不可能脱离均衡工资水平盲目上涨;二是政府不可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让每个工薪人员涨薪,政府不仅不能给农民、非国有企业的工薪人员强行涨工资,而且即使是国有企业,如果效益不好,也不可能涨工资。其三,农民收入增加的市场局限。要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目前已不能再指望提高农产品价格。目前,由于经济结构调整使得就业竞争和社会保障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市场空间受到了相当的局限。这不仅制约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也限制了农民收入的增加。
上述市场局限是市场机制内在作用的结果,它处于政府直接调控力所能及的领域之外。既使是在政府有所作为的领域,那些影响收入分配结构调整的非市场因素的消除,也有赖于改革的深化,这需要假以时日,不可能一蹴而就。正因为政府在调整收入分配结构上有以上“难言之隐”,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政策措施的效果,就不得不打折扣。那么,这个难题是否就“无解”了呢?
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办法无非有两个:一是在货币含金量不变的前提下,直接增加居民的货币收入额;二是在货币收入额不变的前提下,提高货币的含金量。我认为,在当前货币收入额难以进一步增加的背景下,要想增加城乡居民的收入,唯一的办法只有提高货币的含金量,让城乡居民用等量货币收入买到更多的商品和劳务。事实上,当收入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制约需求的瓶颈时,如果不能有效地增加居民的货币收入额,市场的供求法则必然会通过物价下降来提高货币的含金量,以调整、修复市场供需的缺口。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我国当前的物价走低,正是这一客观规律的必然反映。因此,对于目前的物价走低,我们不必大惊小怪。当居民购买力受到限制时,若物价不降反升,岂不成了咄咄怪事?
物价一降再降,似乎已给中国经济布上了一层阴云。对于降价,厂商多是迫于无奈,未必高兴得起来。但站在大多数消费者的角度看,却未必不是一个利好消息。道理很简单:谁会欢迎别人来掏自己的腰包呢?高兴也罢,不高兴也罢,市场法则是无情的。因此,那些有关物价走低一无是处的经济学分析,目前恐怕也只能是某些人的“自说自话”,不论这些分析多么深刻,物价下降依然是“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
目前许多专家学者不仅对物价下降忧心忡忡,而且强调要刺激物价上涨。我以为这种敌视物价下降的观察视角,显然忽略了物价下降的如下作用:其一,调整了收入分配结构,增加了市场购买力。其二,有助于企业转变机制和产业结构调整。我们常说要尊重客观规律。什么是客观规律?当需求不足且居民收入难以增加时,物价下降就是客观规律。既然这是客观规律,我们就应当自觉地利用它:(1)目前市场上不少商品的价格水平的确大大超出了大多数消费者的购买力,主动地调整价格是明智之举。至于那些既不思变革又声称“没有降价空间”的企业,死不足惜。(2)政府制定的许多人为的、垄断的高价因素,应尽快得到清理(汽车消费尤为典型)。(3)物价走低的问题并不在物价之内,实实在在地提升居民的购买能力,而不是想方设法地抬高物价,才是解决物价走低的治本之举。